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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为建设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缓解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现就我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切实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树立“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方便群众、优先发展”的方针,逐步构建安全可靠、便捷高效、衔接顺畅、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
科学研究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打造以轨道交通、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网约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三位一体 一慢”的城市综合交通服务网络。到2020年,基本形成联通市,县(市)、区城市群及广大农村的公交化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过80公里。中心城区实现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100%;绿色公交车辆比率达95%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22标台/万人以上;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中心城区达60%以上,其他县(市)、区达30%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中心城区达到35%以上;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15%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规划逐步在民航、铁路、长途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建设大型交通换乘枢纽,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将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新建超过1万人的居住小区、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场所等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同步规划,严格落实公交场站配建标准,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按照每千人10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设置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轨道交通等其它公共交通场站配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城市规划,用于公交场站建设的土地,因土地差价、拆迁等难以落实的,有关区(县)政府要出面协调解决。对租用村民土地所建的临时公交停车场,符合城市规划的,采取政府征收后划拨的方式,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三区一县政府(藁城、栾城、鹿泉、正定)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支持公交场站建设。2017年底前,每个区(县)至少启动1个公交枢纽站、1个公交停保场、2个公交首末站建设;2020年底前,每个区(县)至少建成2个公交枢纽站、2个公交停保场、4个公交首末站。具备条件的场站应配套建设出租汽车待客区和落客点。
2 城市公交优先配套设施。中心城区要加快轨道交通、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brt)和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建成“快速走廊 公交专用道”的路权优先体系。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不含)道路全部设置公交专用道,单向三车道路段满足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4000人次/高峰小时或公交流量大于100辆/高峰小时,全部设置公交专用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力争到2020年市区公交专用道达到180公里以上。每年改造30座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新建城市主干道全部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到2020年末,主干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80%以上。逐步推进步行道、自行车道、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二环路、三环路周边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鼓励其他交通方式在二环路、三环路周边换乘公共交通系统,形成市内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高效衔接。
(二)完善公共交通线网布局
按照“一环减负、二环快速、三环加密、三区一县全覆盖”原则,优化公交线网,建设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根据城市发展、小区建设和人口分布情况,及时增加公交线路,不断提高站点覆盖率,扩大通达范围,逐步形成以轨道交通、快速公交为骨架,普线网为基础,支线网为补充的“快、干、支”三级公共交通网络。
(三)强化公交优先通行权
有关部门要加快公交专用道信号优先系统建设,对禁左后给乘客出行造成明显不便或给公交运营组织造成重大影响的禁左路口允许公交车左转通行。加强公交专用道监控和管理,公交专用道所有路段要安装固定监控设施,加大对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占用公交专用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社会车辆随意占用(校车、班车、消防等车辆除外),切实保障公交路权优先,实现公交快速运行。
(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优化公共汽(电)车车辆结构,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车辆,新购车辆全部为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保障电动汽车供能补给。不断提高车辆舒适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保障公共交通运营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公共交通整体运输能力。
(五)加快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步伐
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行业监管和应急指挥系统,打造数字化、信息化公共交通,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规划,早日实现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并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着力构建现代化交通运输服务网络,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
(六)提高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各类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重视规划引领
针对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新特点,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注重顶层设计,强调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及综合换乘枢纽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定期开展居民出行综合交通调查,为规划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撑,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滚动修编、完善,指导和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为城市发展主轴、以综合换乘枢纽为城市发展节点的城市发展格局。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一是进一步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尽快落实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方案;二是每年按照时间要求将次年公交优先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是鼓励公交企业综合开发利用公交车体(内)广告、场站设施、加油(加气、充电)、维修保养等资源,全部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千方百计增加公交企业收入;四是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它经营性业务,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采取ppp模式建设公共交通项目。五是出台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三)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市本级政府财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探索建立票价联动机制,依据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票价,逐步取消月票制度,增加公交电子支付卡的种类,适当把握优惠幅度,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
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调节社会车辆在城市中心区的过度使用,合理引导小汽车等个体交通出行向公共交通出行方式转变。
(四)保障公共交通用地,推进综合开发
市规划部门在编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将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城市新建、改建大型商用、民用及重点项目的,须配建公交设施。根据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要求,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在规划建设居民区、商业区、大型公用设施等项目时,均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落实公交设施用地划拨政策。公交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予以供地。将规划部门规划的公交场站用地分解到相关区、县,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明确供地时限,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防止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建设用地。对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落实。对于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建设用地的违法建筑,由所辖各区负责予以无偿拆除。
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五)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市规划、国土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管理的相关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我市成立了支持公交事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要切实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项目落实;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要将所承担的公共交通场站征地拆迁等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公共交通场站和道路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管理机构每年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企业运营绩效和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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